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 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1895) 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国家将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 (二) 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1208) 问题:3个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 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1069)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 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864)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