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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 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1895)
 
  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国家将会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限制。
  
  (二) 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1208)
  问题:3个
  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 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1069)
 
  1、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但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审批: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后一类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2.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自接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 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864)
 
  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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