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一)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297) 合营各方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出资;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外国合作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国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标准应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其候选人是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不调整。 (二) 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270)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合营中规定分期付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原审批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上述通知期限缴清出资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对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或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