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机构 (一) 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704)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二)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622)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