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一) 合营企业的计划。 (465) 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和保证实施。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 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448) 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三) 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401)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四)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846)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的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人。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收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合营清算的会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