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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与解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与解散 
  (一)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638)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 合营企业的解散。 (562)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在发生上述后5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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