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与解散 (一)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638)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 合营企业的解散。 (562) 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在发生上述后5种情况时,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