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 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 (518) 合作企业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680)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