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 (一) 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 (818) 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以自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确定。 (二) 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585) 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合作各方未按期缴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管理部门应限期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未按合作企业合同缴纳投资或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向已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地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