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一) 期限规定。 (490)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合作期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企业合作期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合作企业中,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并已回收完毕的,不再延长合作期限。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合作延长期限一经批准,合作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 解散规定。 (410) 中外合作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