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与退伙 一、 入伙 (337)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一)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275) 入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入伙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 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2.入伙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二) 入伙的后果 (249) 入伙的后果是入伙人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人与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 退伙 (437) 退伙是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一) 退伙的形式 (384) 退伙的形式包括: 1.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又可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 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退伙。 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了开除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 退伙的效力 (289)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脱离原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与结算,退伙人以使用权出资的财产需返还给退伙人,盈余部分需进行分配,如有亏损则需由退伙人分担; 3.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只有在合伙为二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退伙则导致合伙的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