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一、 合伙的解散 (357) 合伙解散的事由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合伙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解散的事由包括: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伙的清算 (496) 合伙解散的结果是合伙的终止,但合伙宣布解散到最后终止有一个过程,中间过程就是要对合伙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解决合伙与债权、债务人的关系及合伙人内部的关系。合伙清算结束后,如原办理了合伙企业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 1、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偿的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退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券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