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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7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实体。”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 有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77)
(二)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40)
(三)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须依照中国法设立,并且必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206)
(四) 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国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地应在中国,因此,它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 (191)
二、 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331)
(一)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420)
1.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
2.个人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一人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3.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二) 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 (383)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国有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法设立。
(三) 个人独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 (283)
1.个人独资企业的资本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资企业的资本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2.个人独资企业采取自然人个人出资形式;外资企业可以是单个自然人出资,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出资。
3.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外资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
设立与变更
一、 设立条件 (279)
(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27)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数人之家庭不能直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可以采取个人出资的形式。
(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193)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207)
(四)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19)
(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75)
二、 设立程序 (262)
(一) 申请 (216)
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名等文件;委托了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二)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210)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三) 企业成立 (248)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地位与能力 (282)
(一) 个人独资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217)
(二) 个人独资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217)
(三)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89)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265)
(一) 个人独资企业是其分支机构的设立者。 (201)
(二)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法人,虽然它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者,但它不能作为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只能由该企业的投资人作为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当然投资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208)
(三)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登记设立后,应将登记的情况报其隶属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181)
(四)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实际上,是由投资人承担。 (182)
五、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250)
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仅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该变更发生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12)
(一)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339)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
(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277)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三)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的责任 (297)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362)
(一)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284)
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3)聘任管理。
(二)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232)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301)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四) 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259)
1.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独资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3.独资企业的职工可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独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4.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332)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 任意解散 (247)
(二) 强制解散 (206)
(三) 法定解散,指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解散。 (216)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 (860)
(一) 清算人的产生 (284)
清算人,是指清算企业中执行清算事务及对外代表者。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二)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293)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但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 清理财产,清偿债务 (304)
在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四) 清算终结,企业消灭 (255)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一旦完成,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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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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